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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定
(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號發(fā)布 根據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關于修改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guī)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以及總監(jiān)理工程師核簽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jiān)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圍堰工程;
(八)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邊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導則》
(SL 721—2015)
第7.3.2條 專項施工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概況:危險性較大的單項工程概況、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等;
2.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標準及圖紙(國標圖集)、施工組織設計等;
3.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等;
4.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質量標準、檢查驗收等;
5.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技術措施、應急預案、監(jiān)測監(jiān)控等;
6.勞動力計劃: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yè)人員等;
7.設計計算書及相關圖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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